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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7年7月30日 实施日期:2007年7月30日)废止

抚顺市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若干问题的规定
(1989年1月1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结合我市情况,现就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有关问题,特作如下规定:
  一、征收范围
  (一)市区。新抚、望花、露天地区和顺城区管辖的设有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的地区。
  (二)县城。清原县、新宾县人民政府所在的镇(不包括农村)。
  (三)建制镇。清原县的红透山镇、斗虎屯镇;新宾县的南杂木镇、永陵镇。
  其它新建制镇暂缓征收。
  二、等级与税额
  土地使用税按土地等级定额征收,不同等级的土地每平方米每年税额如下:
  一级:站前地区四元;
  二级:永安地区三元;
  三级:抚顺城、新华、东公园地区二元五角;
  四级:将军、新抚、福民、粮站、葛布、瓢儿屯、和平、光明地区二元;
  五级:河东、永济路以北、建设、新民、东洲、老虎台地区一元五角;
  六级:新屯、万新、龙凤、刘山、南花园、阿金沟、高尔山地区一元;
  七级:古城子、五老屯、田屯、演武、工农、将军铁路以北、葛布新区、榆林、华山、南阳、平山、新太河、搭连、张甸、章党、施家沟地区八角。
  县城每平方米每年税额一律为一元;建制镇每平方米每年税额一律为五角。
  每个等级的地段具体界限,以土地管理部门划定的等级为准。
  职工居民的住宅、宿舍占地,在房租未改革之前不论坐落在哪个等级中,每平方米年税额一律按五角征收。
  三、免税范围
  下列情况免征土地使用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四)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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