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问题的通知
(1988年5月16日)
为了加强农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农发资金”)的管理,充分发挥资金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耕地占用税收入(留地方部分)使用管理的暂行办法》的规定,现就我省农发资金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农发资金,是指以耕地占用税地方留成收入建立起来的专项资金。
二、县、市以上财政部门征收的耕地占用税,应按规定的分成比例和缴库方法缴库。乡(镇)财政所征收的耕地占用税,应全额解缴县、市,由县、市财政部门集中办理缴库。县、市以上财政部门应分成的耕地占用税收入,在财政预算中列收列支,划入银行设立“农业发展专项资金”,账户存储,实行专项管理。
三、农发资金应坚持“取之于土、用之于土、先征后用、专款专用”的原则。其基本用途为:
(一)开垦宜耕荒地、撂荒闲弃地,开发农用土地资源,扩大耕地面积。
(二)整治、改良现有耕地,改造中低产田,提高耕地质量,并优先支持发展粮食生产。
在耕地后备资源丰富的地区,应优先用于扩大耕地面积,在耕地后备资源贫乏的地区,应重点用于整治现有耕地、改良中低产田。
(三)农发资金的开支范围,限于本通知一、二项规定用途所必需的开垦、改良土地工程前期勘察、规划设计费用支出;农业机械设备、工具、材料的购置;生物措施、良种培育、繁殖支出;先进实用农业科技的示范推广等支出。
四、农发资金是国家财政为促进农业生产持续稳定增长而新增加的专项投入,任何地方和部门不准挪用挤占,不准用于农业生产以外的其他产业,不准抵顶各级财政原来安排的和应正常增加的农业基本建设投资;不准抵顶支援农村生产支出和农林、水利、气象部门的事业费;不准用于机构、人员的经费开支;不准用于修建楼、堂、馆、所。
五、农发资金由各级财政部门管理,耕地占用税征收单位负责办理收支业务。财政部门对农发资金的安排使用,应根据有关地区和部门提出的项目计划和可行性研究等资料,按照财力可能,择优投放或招标选优投放,并适当照顾征收耕地占用税较多的地区,经过综合平衡,合理安排使用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