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处罚牌的插挂和摘除
1.由市劳动局负责决定的,必须经正、副处长签字批准后执行。由区、县劳动局负责决定的,必须经局长或主管局长签字批准后执行。由授权单位决定的,必须经安全部门正、副处长签字批准后执行。
2.插挂处罚牌的决定签发后,由单位负责人到签发单位填写“登记表”(见表一、表二)。交付监察费后,将处罚牌领回,并在限定日期内按要求插挂定位。
3.“发生因工死亡事故企业”、“生产不安全企业”处罚牌应插挂在单位大门口处,其高度不得低于1.5米;“发生因工死亡事故工地”、“施工不安全工地”处罚牌应插挂在工地名称牌的相邻并排处,两牌相距不得大于0.5米,高度不得低于1.5米。
4.签发处罚牌的单位收到摘除处罚牌的书面申请并经检查批准后,由单位负责人在规定时间内,将处罚牌交回签发单位。
5.处罚牌的签发单位,应对处罚牌的插挂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四、签发处罚牌的具体做法
1.受罚单位的核准:
“发生因工死亡事故企业”和“生产不安全企业”处罚牌以工、交、建、仓储企业名称为准。
“发生因工死亡事故工地”和“施工不安全工地”处罚牌如系施工单位直接承包的施工工地,以工地名称牌所标名称为准;属几个单位联合施工的工地,以施工总包单位为准;由建设单位直接发包的单项工程,以承接工程的施工单位为准。
2.处罚牌的签发标准:
“发生因工死亡事故企业”和“发生因工死亡事故工地”处罚牌的签发标准以《试行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从严掌握。
“生产不安全企业”和“施工不安全工地”处罚牌的签发标准,属管理混乱、事故隐患严重,令其立即停工整顿的,应在下达停工整顿指令书的同时,宣布插挂处罚牌;属事故隐患未在指令书限期时间内进行整顿的,应在对原指令范围内的事故隐患,下达停工整顿指令书的同时,宣布插挂处罚牌。《试行办法》中所指的“事故隐患”主要是设备、设施以及管理方面等不安全状态。
五、处罚牌的插挂期限
1.“发生因工死亡事故企业”和“发生因工死亡事故工地”处罚牌,插挂期最少为6个月。插挂期间,再次发生因工死亡事故,可不再另插挂第二块牌,但对企业插挂期不得少于12个月,对工地插挂期必须到本工地工程竣工止。
2.“生产不安全企业”和“施工不安全工地”处罚牌,插挂期以停工整顿验收合格复工之日算起60天和30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