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北京市插挂不安全处罚牌试行办法

  1.“发生因工死亡事故企业”处罚牌,自插挂之日起至本年度结束止,但最短不得少于6个月;“发生因工死亡事故工地”处罚牌,自插挂之日起至本工地工程竣工止。
  插挂6个月后,安全管理确有很大改进,安全生产已有保障,由单位负责人按隶属关系提出书面申请,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经决定插挂处罚牌的单位检查合格后可以摘除。
  2.“生产不安全企业”、“施工不安全工地”处罚牌,属于责令立即停工整顿的,插挂期为60天,属于事故隐患逾期未消除或消除不彻底的,插挂期为30天。在插挂期间,单位负责人应大力改进安全管理,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认真消除事故隐患,确保安全生产。处罚牌插挂到期后,由单位负责人按隶属关系提出书面申请,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经决定插挂处罚牌的单位检查合格后方可摘除。
  第九条 劳动保护监察机关及其授权单位接到摘除处罚牌的书面申请报告后,必须在10日内做出决定。
  第十条 凡被插挂处罚牌的单位,其上级行政主要领导必须对该单位进行重点整顿。在此期间发生因工死亡事故的,按《北京市违反劳动保护法规处罚实施办法》加重处罚。
  第十一条 处罚牌在插挂期间,每日收取监察费5元。如有丢失或损坏的,加收损失费1000元;如有擅自摘移的,对单位负责人进行处罚。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1988年7月1日起执行。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劳动局解释。

  附:

关于对《北京市插挂不安全处罚牌试行办法》的几点说明


  为更好地贯彻实施《北京市插挂不安全处罚牌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现对《试行办法》中有关内容作如下说明:
  一、《试行办法》的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一切企业和从事建筑安装、市政施工、房屋修缮和技措改造项目建筑安装的施工工地均适用本办法。
  二、《试行办法》的执行单位
  处罚牌的插挂和摘除,按《北京市劳动保护监察组织管理办法》中关于劳动保护监察机关监察的分工范围,分别由市、区、县劳动局负责。除此以外,市劳动局授权北京市建筑工程总公司、北京市市政工程局、北京市城市建设工程总公司、北京市住宅建设总公司、中国建筑第一工程局、首钢公司、燕山石化公司、北京矿务局8个单位在本系统内对所属建筑施工单位的工地行使插挂和摘除处罚牌的决定权。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