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插挂不安全处罚牌试行办法
(京劳保发字[1988]120号 1988年6月30日)
第一条 为敦促单位负责人及时消除不安全隐患,强化企业和施工工地的安全管理,预防因工伤亡事故,根据《
北京市劳动保护监察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一切企业和从事基本建设施工工地,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处罚牌的插挂和摘除由市、区、县劳动保护监察机关及其授权的单位决定。
第四条 处罚牌分“发生因工死亡事故企业”、“发生因工死亡事故工地”和“生产不安全企业”、“施工不安全工地”4种。
处罚牌由市劳动局统一制定。
第五条 凡因下列情况之一造成因工死亡事故的单位,插挂“发生因工死亡事故企业”或“发生因工死亡事故工地”处罚牌。
1.因设施的不安全状态造成因工死亡事故的;
2.因设计本身有缺陷或工艺不合理造成因工死亡事故的;
3.因未经培训,缺乏或不懂安全技术操作知识造成因工死亡事故的;
4.因劳动组织不合理造成因工死亡事故的;
5.因没有或不落实安全操作规程造成因工死亡事故的;
6.因领导违章指挥造成因工死亡事故的。
第六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插挂“生产不安全企业”或“施工不安全工地”处罚牌。
1.管理混乱,事故隐患严重,被令其立即停产整顿的;
2.接到《北京市劳动保护监察指令书》后,事故隐患逾期未消除或消除不彻底的。
第七条 自劳动保护监察机关及其授权单位决定插挂处罚牌的次日起,属“发生因工死亡事故企业”、“生产不安全企业”处罚牌的,由单位负责人将处罚牌插挂在单位大门口处;属“发生因工死亡事故工地”、“施工不安全工地”处罚牌的,由工地负责人将处罚牌插挂在工地名称的相邻并排处。
处罚牌在插挂期内必须保持端正、完整、字迹清晰和不得擅自移动。
第八条 处罚牌的插挂期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