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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关于银行扣缴耕地占用税拖欠税款的联合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第十一批)的公告》(发布日期:2008年6月25日 实施日期:2008年6月25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北京市关于银行扣缴耕地占用税拖欠税款的联合通知
(1988年7月7日 京财农[1988]930、[1988]京银发字130号)


各郊区、县财政局,各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支行、办事处、各支金库:
  现将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88)财农税字第8号文《关于银行扣缴耕地占用税拖欠税款的联合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
  一、凡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缴纳税款的单位并屡催无效,均可按本通知规定在其开户行账户内扣缴。
  二、根据财政部门填发并加盖“北京市财政局耕地占用税征收专用章”的《扣缴税款通知书》(详见附件)和《一般缴款书》,银行对纳税人扣缴税款,入库手续请按北京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分行等单位会发的(87)财预字第792号《关于“耕地占用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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