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第十一批)的公告》(发布日期:2008年6月25日 实施日期:2008年6月25日)宣布失效或废止北京市关于银行扣缴耕地占用税拖欠税款的联合通知
(1988年7月7日 京财农[1988]930、[1988]京银发字130号)
各郊区、县财政局,各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支行、办事处、各支金库:
现将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88)财农税字第8号文《
关于银行扣缴耕地占用税拖欠税款的联合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
一、凡未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缴纳税款的单位并屡催无效,均可按本通知规定在其开户行账户内扣缴。
二、根据财政部门填发并加盖“北京市财政局耕地占用税征收专用章”的《扣缴税款通知书》(详见附件)和《一般缴款书》,银行对纳税人扣缴税款,入库手续请按北京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分行等单位会发的(87)财预字第792号《关于“耕地占用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