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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内联企业实行优惠政策的若干规定

  七、内联企业的固定资产投资,原则上可以纳入大连市的基建计划,不占用内地一方的固定资产规模指标;生产经营所需的流动资金,可在大连市银行申请贷款,并享受大连市企业的还贷利率和有关优惠政策。
  八、内联企业所创外汇,除按国家统筹外汇管理办法规定的比例上交外,余者由联合各方协商分配,内地一方分得的外汇,可自行安排使用。
  九、内联企业生产或经营不属于国家限价的商品,可按市场供求情况自行确定价格。
  十、内联企业置办集团控购商品(小汽车除外),原则上由大连市安排解决指标。
  十一、内联企业年出口创汇一百万美元以上,并具一定出口经营条件的,经批准,可享有外贸自营权。
  十二、内联企业的劳动工资计划指标由我市统筹安排,由劳动部门审批、单列。内联一方所在地工资标高于我市的,可按对方标准核定。
  十三、内联企业的干部主要由联合各方派入,不足部分可以从大连市招聘或调入,经市人事部门批准,也可从外地招聘或调入。所需的工人, 除部分技术工人可由内地派进外,大部分应在大连市招用。
  十四、内联企业从内地派进的人员,可凭内地市主管部门的批文,到公安部门办理大连市暂住户口。确属工作需要,须落为寄住户口或常住户口的,可按大连市规定的调入条件,经市有关部门批准,将户口迁入大连市。
  其直系亲属属于城市户口符合随迁条件的,可随同迁入。内联企业从内地派进人员落为寄住或常住户口的数额 , 将视企业的经营期限、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经济效益状况确定。户口的数额,将视企业的经营期限、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经济效益状况确定。
  十五、内联企业由市经济技术协作委员会归口管理,内联企业的具体困难,由市经协委牵头,协调有关部门帮助解决。
  十六、本规定适用于内地在大连市办的独资企业和内地与大连市合资、合作兴办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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