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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对小汽车、摩托车等控购商品及宴席、鞭炮征收消费附加费报告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对小汽车、摩托车等控购
商品及宴席、鞭炮征收消费附加费报告的通知
(1988年8月21日)


  当前,社会集团购买力增长过快,不仅增加了市场压力,而且助长了奢糜之风。同时,单位及个人在宴席、燃放鞭炮等方面的不合理消费有增无减,节假日及喜庆活动燃放过量鞭炮已给社会带来不安全因素。
  为了认真贯彻国务院有关通知精神,我们在加强社会集团购买力审批控制的同时,拟参照外地经验,用经济手段控制社会集团消费和抑制不合理的社会消费,对小汽车、摩托车等控购商品及宴席、鞭炮征收消费附加费。该项费用征收后,用于发展教育事业。现随文报上《关于对小汽车、摩托车等控购商品及宴席、鞭炮征收消费附加费的暂行规定》,请一并研究审定。
  为了认真贯彻国务院有关通知精神,有效地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过快增长,限制社会集团对控购商品的消费,同时抑制不俣量的社会消费,特制定对小汽车、摩托车等控购商品及宴席、鞭炮征收消费附加费的暂行规定:
  一、凡属集团购买力控制范围的单位,购买小汽车、大轿车、摩托车,在本市公安车辆管理部门邻居用牌照的,必须按规定缴纳消费附加费。
  1.小汽车(包括小轿车、旅行车、吉普车),大轿车、摩托车(包括轻骑),不论新增、更新、过户,一律按发票实际车价征收附加费百分之十,进口的征收附加费百分之二十。
  2.市公安车辆管理部门对单位购买的上述车辆,必须认真查验,没有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审批机关的准购证,一律不予办理牌照领用手续(包括临时牌照)。对虽有控购机关的准购证,但发现购车发票日期在批准日期之前的,属于先购车后报批,违反国家财政法规的车辆消费附加费实行加倍征收。
  3.上述车辆消费附加费,由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负责征收,季度终了后十日前将征收的附加费上缴市财政局。
  二、本市各机关、团体、全民和集体企、事业单位,因特殊需要申请购置国家规定的专控商品亦必须按规定缴纳消费附加费。
  1.录像机、照相机和放大机、录音机、彩色电视机、空气调节器、大型或高级乐器、呢绒毛料、纯毛料、按批准金额征收附加费百分之十。
  2.上述专控商品消费附加费,由办理审批专控商品的市控办办理征收,征收后一律不办理退款手续,定期上缴市财政局。
  三、单位和个人订办高档宴席和燃放鞭炮,必须按规定缴纳消费附加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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