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放活科技单位的决定
(湘政发[1988]34号 1988年8月31日)
为了进一步贯彻“经济建设必须依靠科学技术,科学技术必须面向经济建设”的战略方针,鼓励全民、集体、个人所有制的各类科研、设计单位,技术开发与技术经营服务机构采取多种形式参入经济,增强自身活力,促进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根据国务院国发(1988)2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作如下决定:
一、切实引入竞争机制和市场机制,科技、计划与经济等部门在组织安排科研攻关、技术推广、技术改造、技术咨询、技术引进与消化吸收等方面,实行公开招标、投标,为科技单位提供平等的机会。
二、鼓励科技单位面向社会、特别是到农村、山区、乡镇、区街和沿海开放地区承包、租赁、领办、创办、购买各种所有制的企业、科技机构和经营机构,也可以直接在国外布点,建立各种独资、合资机构。
三、科技单位和企业可以互相承包、租赁、参股、兼并、实行联合经营。鼓励和支持科技单位发展成新型的科研生产经营实体。科技单位与企业可实行跨行业、跨地区的技术经济联合,包括与国外的企业、科研机构、经营机构联办、组建科研型企业集团或其它各类联合全体,特别要积极发展并形成一批以市场为导向、以高新技术产品为龙头、以新技术产业为支柱的技工贸、技农贸、产供销一体化的科技型、外向型经济实体。
四、大力支持和鼓励科技单位、高等院校和企业积极创造条件进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努力研制和生产高新技术产品,组织出口创汇,进行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创新,发展创汇型产业,促进我省外向型经济的发展和新技术产业的形成。
五、鼓励和支持科技单位、高等院校和企业之间合建科研开发实验共用设施。提倡发展行业科技开发中心和技术服务中心,科技单位可以利用自己的仪器设备、实验室、中试基地、图书情报资料等,开展对外有偿服务,国家重点实验也要打破部门所有,实行对外开放。
六、鼓励和支持科技部门与金融机构联合创办科技投资机构,开辟和疏通科技单位的贷款和投资渠道。
七、大中型企业都要建立企业科研与技术开发机构,小型企业要积极创造条件,联合建立科技开发机构。企业对厂办科研与开发机构可实行独立核算,鼓励他们对厂承包,通过经营承包制等形式确定双方的责、权、利。厂办科研与开发机构以本企业的技术进步为中心任务,在保证完成承包企业任务的前提下,可面向社会承担各种技术开发和技术服务任务,其收入主要用于科研与开发机构自身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