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落实私房政策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海市
房产管理局关于落实私房政策归口处理的规定
(沪府私房落政[1988]发字第60号)
各区、县落实私房政策办公室,各区,县房管局(所),各局,中央在沪单位,驻沪部队: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办发(1980)75号、(1984)44号、(1987)7号及沪府(1987)84号、沪府办发(1988)47号等有关落实私房政策文件的规定,落实私房政策必须坚持“谁使用谁腾退,谁拆除谁补偿”的原则。凡经落实私房政策主管部门批准落实政策的私房,均应由职工所在单位或使用单位归口负责落实。为了顺利地完成“文革”前错改私房和代管房等落政任务,认真做好归口落实工作。特对落实私房政策归口办法作如下规定:
一、凡经市、区落实私房政策办公室审核批准,需落实政策的私房,均由房屋所在区落实私房政策办公室负责通知单位归口落实。
二、归口的原则:单位使用的,通知现使用单位归口落实;职工(承租人)使用的通知职工所在单位归口落实;如承租人无工作单位或工作不在本市的,由承租人的配偶现工作单位归口落实;承租人的配偶不在本市或无工作单位的,由承租人同住的长子女现工作单位归口落实;承租人长子女无工作单位的,由承租人同住的次子女现工作单位归口落实;多子女的以此类推。
已离、退休的干部、职工归口,按原工作单位归口落实;无归属的由私房所在区落政办负责落实。
三、单位在接到归口通知后,应根据通知要求,积极落实。需腾退住房的,要积极筹措房源抓紧动迁;需经济补偿的,按规定进行补偿;需安排房主住房的,及时给予安置;其他按规定应予落实的工作,都应抓紧落实。
四、落实政策所需房源、经费,根据中央有关文件规定,按谁用谁退的原则和隶属关系解决的精神,凡有落实私房政策动迁任务的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应在自建房中优先拿出部分作落政使用。如因自建房未竣工或一时无建房计划的,应多方设法借调房源,积极做好动迁腾退工作。
五、单位拒不接受归口或接受后不采取积极措施,延误落政工作的,由所在区落政办提请区政府召集单位和其上级主管部门进行协调,并可采取必要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