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方自行装卸,其人员应经大连海监局认可的单位培训。
装卸作业前,港方须通知大连海监局派员到现场实施监督。
第九条 船舶在港装卸危险货物,由港口生产调度部门根据种类和数量合理指泊,未经批准不得在夜间进行。船方应按规定悬挂信号标志,港方作业应根据危险货物种类和性质配备符合标准的装卸机具及消防、安全器材。
第十条 船舶装载易燃易爆物品,须远离热源、电源、火源,禁止现场吸烟、明火作业和烟筒、机具冒火星。
装卸爆炸品、易燃液体、毒害品、放射性物品,装卸机具应按负荷定额降低百分之二十五使用,并且不得在装卸作业的同时使用或检修雷达,收发报机和进行加油,加水、拷铲等作业。
第十一条 装载危险货物船舶的船长、大副及有关人员,须熟悉货物性质,掌握出现事故的应急处理措施。
船舶装有危险货物在港停泊、待泊、装卸期间,须留足值班人员;船长、大副、轮机长、大管轮不得同时离船;无关人员不准登船。
第十二条 船舶装载危险货物,须具有合格的包装和明显、正确的标志。对标志不清,性质下明的危险货物,托运人应持有关部门出具的技术说明书,经大连海监局确认后按相应类别进行装载。如发生包装破损、撒漏、货物落水或其它事故,船方和港方应采取紧急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避免人身伤亡,并须立即报告大连海监局。
第十三条 拖轮拖带装有危险货物的船舶,不得使用钢质拖缆,不得在能见度不良的情况下实施拖带。
拖轮在拖带作业时,不得将装载爆炸品和一级易燃液体船和其它船混合编队拖带。
第十四条 港区内的库场、驳船,不准储存危险货物。因故确需储存时,须经大连海监局批准,暂存于专用库场或指定的锚地,并要组织力量加强看护管理。暂存时间,一级危险货物不超过二十四小时;二级危险货物不超过四十八小时。
第十五条发生下列情况,船方和港方应及时停止装卸:
①未按规定办理装卸危险货物手续的;
②证件不全、证货不符和谎报、漏报、错报危险货物的;
③不服从调度和不按指定地点、泊位,以及不按配载位置、隔离条件装卸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