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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必须坚决制止城乡建设中乱占滥用耕地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2月31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31日)废止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必须坚决制止城乡
建设中乱占滥用耕地的通知 
(1989年1月19日 赣府发[1989]6号)


各行政公署、各省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自《土地管理法》实施以来,各地加强城乡用地计划管理,严格用地审批制度,认真开展土地执法检查,严肃查处土地违法案件,乱占滥用耕地的歪风,全省大部分地区已基本刹住,全省土地管理工作初步走上了依法、统一管理的轨道。但是,一些地方的少数领导干部法制观念不强,以言代法,多头审批和越权审批土地的现象仍时有发生,有的干部甚至带头违法抢占耕地建房。特别是入冬以来, 随意毁田烧砖瓦、突击抢占责任田盖房以及盲目挤占耕地建新街的现象又有抬头。据进贤、南昌两县和樟树、丰城两市调查,目前烧砖瓦毁田的窑场,多达2000多座,仅此一项,这四县(市)每年要毁掉耕地二千多亩地。有的城镇郊区几乎已无地可种,但仍在盲目规划用良田建新街和集贸市场。少数地方的村民竞相抢占公路两侧大片良田开店经商,有地甚至为未成年的子孙建房。这种情况必须坚决制止。为此,特通知如下:
  一、各级人民政府要立即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农民建房、烧砖瓦窑和城镇一条街建设占用地耕地,逐房、逐窑、逐街进行一次全面清查处理。凡擅自占用耕地的,要限期拆除复耕;凡越权审批土地的,以及用领导班子集体决定代替法定程序征用土地的,一律无效;凡擅自下放审批土地权限和非土地管理部门审批土地的,应立即纠正。对那些以权谋私、以言代法、以权代法、自批自用土地的领导干部必须依法严肃处理。公安司法部门要主动配合土地管理部门抓好违法案件查处工作。
  二、认真搞好乡、镇、村建设用地规划,严格控制在耕地上建私房。各地要按照“保护耕地,节约用地”原则尽快制定和完善乡、镇、村建设用地规划,积极引导农民合理用地,鼓励农民建房向高层发展,拆旧建新,移房上山。严禁在承包责任田和自留地随意选址建房,严禁在公路两侧高产良田内建房,严禁在连片耕地上开“天窗”建房。农民开店,可选在荒坡旱地上,相对集中。因受自然条件限制,确需占用耕地的,要按用地规划严格控制用地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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