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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领导小组办公室、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直管房屋等所有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领导小组办公室、
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直管
房屋等所有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1989年3月22日)


各区、县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办公室、房管局: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直管房屋等所有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规定已于1989年元月11日经市房地产管理局局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实施。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直管房屋等所有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规定
  一、关于房管部门直管房屋的登记:
  1.现由房管一公司、修建一公司受托管理的中央各单位的房屋,其房屋所有权属于中央各委托单位的、由中央各单位进行登记。
  2.现由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房管二公司管理的中央各单位统建和购置的房屋,凡是整幢或整门楼房属于一个单位,单位主张产权并按规定向房管部门补交管理、维修费用的,可由统建和购买房屋的单位进行登记,单位不主张产权或不同意补交管理维修费用以及不够整门的零散楼房,均由房管部门进行登记。
  3.现由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房管一公司、房管二公司、修建一公司管理的市级公产房屋,分别由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和公司进行登记。
  4.现由房管部门管理的原会馆房屋,除经市政府批准已发还者外,均按市级公产进行登记。
  二、房管系统各单位自筹资金购置或建造的房屋,凡是由各单位自行管理的,依房屋所有权性质分别按全民产、集体产进行登记。
  三、关于宗教团体房屋的登记:
  1.对原纳入国家经租的宗教团体房屋,根据国务院《国发(1980)188号》文件规定,应发还给宗教团体所有,由宗教团体进行房屋所有权登记。对房屋原状已发生变化的,由宗教团体与房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协商确定产权归属后,再进行登记。
  2.对国家经租以前、根据有关规定已由房管部门接管的原宗教团体房屋,由目前的管理单位按市级公产进行登记。
  四、关于拨用房屋的登记。拨用房屋系指房管部门接管房屋产权后无偿拨给单位使用并由使用单位自管自修的房屋。北京解放以后,由房管部门拨给中央或市属各单位使用的房屋,均由现管理单位进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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