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第十一批)的公告》(发布日期:2008年6月25日 实施日期:2008年6月25日)宣布失效或废止北京市粮食局、财政局、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关于
转发财政部、商业部、人民银行“关于部分粮油收购
价格调整后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京粮财字[1989]第232号 1989年5月11日)
各区县财政局、粮食局、工商银行、农业银行支行、办事处、市粮食储运公司、粮食公司、粮食工业公司、油脂公司、市财政二分局:
现将财政部、商业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部分粮油收购价格调整后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关于粮油比例收购价调高后,粮油企业新增加的超购加价款仍按原渠道申请拨补。现行粮油提价补贴标准不变。此外,各级银行部门应会同粮食、财政部门,核实国家粮食周转库存,将调价后库存增值部分补充国家流动资金,并将补充后的具体数字上报各级专业银行。
附:财政部、
商业部、人民银行《关于部分粮油收购价格调整后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