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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房管局关于单位自管房供暖收费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第十一批)的公告》(发布日期:2008年6月25日 实施日期:2008年6月25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北京市财政局、房管局关于单位自管房供暖收费办法的通知
(1988年4月28日 京财行[1988]452号、市房经管字145号)


市级各单位,各区、县财政局:
  市政府1987年11月,以京政发(1987)141号文件,批转市房地产管理局、财政局关于调整市房管部门管理房屋锅炉供暖收费请示的通知下发后,我们陆续收到一些反映。为了减少单位之间的矛盾,统一供暖收费办法和标准,经请示市政府批准,单位自管房供暖收费办法和标准,可比照房管部门的收费办法和标准,向职工所在单位收取供暖费用,收费时间从1987年度供暖期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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