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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批转《长沙科技开发试验区暂行规定》的通知

  第五条 经批准在试验区内兴办以民办为主体的各种所有制形式的,从事一种或多种高、新技术以其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的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开发机构(以下均称新技术企业),具有法人地位,享有经营自主权,并可享受各种优惠待遇。
  第六条 对试验区内的新技术企业,实行下列减征或免征税款的优惠。
  (1)减按15%税率计征所得税。企业出口产品的产值达到当年企业总产值40%以上的,经税务部门核定,减按10%税率计征所得税。
  (2)新技术企业登记注册之日起,前5年免征所得税,后5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3)新技术企业自筹资金新建研究、开发、生产、经营性用房,从1988年起,5年内免征建筑税。
  (4)对符合目录规定的高、新技术的产品,免征产品税(增值税)。新技术企业从事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技术承包、技术出口等所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5)新技术企业免征企业奖金税,但企业从业人员的收入达到个人收入调节税纳税标准的,照章纳税。
  (6)新技术企业免购国家重点建设债券,减半交纳交通能源基金。
  (7)试验区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符合新技术企业标准的,同样享受以上减征或免征税款的优惠。
  第七条 试验区内新技术企业租赁房屋、征购土地,可享受优惠价格,其科研、开发、生产、经营性的基本建设项目,按照统一规划安排建设,不纳入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简化审批手续,优先安排施工。
  第八条 试验区内新技术企业生产出口产品所需进口的原材料、原器件、零部件、配套件、辅料以及生产者中直接消耗的物品,免领进口许可证,海关凭合同和长沙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批准的文件验收。经海关批准,在试验区内设立保税仓库、保税工厂(车间),海关对进口的上述物品进行监管,并按实际加工出口数量,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产品税或增值税,保税货物转为内销,必须经原审批部门和海关许可,并照章纳税,对用于新技术开发所需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仪器、设备和用于消化吸收的样品,对运用高新技术生产的出口产品,经审批部门同意,并经海关审核后,免征进口或出口关税。
  第九条 试验区内新技术企业所有减免的税款,均应作为“国家扶植基金”,由企业专项用于新技术开发和生产的发展,不得用于集体福利和职工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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