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批转《长沙科技开发试验区暂行规定》的通知
(湘政发[1988]26号)
长沙市人民政府制定的《长沙科技开发试验区暂行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现印发给你们。
省人民政府认为,国务院批准在长沙设立科技开放试验区,这对促进我省经济发展,加速科技进步有着重要意义。一定要认真抓好科技开发试验区的建设,把它办成具有自我发展能力的科技型、示范型、外向型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基地。希望长沙市政府在实践中努力探索,积极地扎实地开展工作。各地各部门都要积极支持试验区的建设,并利用它为本地的经济开发和发展服务。
湖南省人民政府
一九八八年七月二十五日
长沙科技开发试验区暂行规定
为了加快和深化科技体制改革,促进科学技术与经济建设紧密结合,扶持科技开发试验区的创建,推动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加速科技开发,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在东区火车站至农学院、南区韶山路东塘至井湾子段、西区湾镇至银盆岭段、北区展览馆路至德雅村段各10平方公里的范围内逐步建立科技型、外向型、示范型的科技开发试验区(以下简称试验区)。对试验区的开发和建设,实行优惠政策,促使其自我积累,自我发展。
第二条 试验区以开发高新技术和新兴技术为重点,主要包括开发信息技术产业、新型材料产业、生物技术产业、激光技术产业、新能源和节能新技术产业等。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目录,由长沙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和湖南省科学技术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三条 试验区的企业按照“统一规划、分区管理、分散经营”的管理原则和“自由组合、自筹资金、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营原则,实行技工贸、技农贸相结合的方针,以科技人员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以技术开发为依托,以高、新技术产品为“龙头”,全面引入竞争机制,形成自我发展的能力。
第四条 凡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开发、生产和经营的企业,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的,可申请进入试验区。即:企业中的科技人员比例占在册职工总数的40%以上;高、新技术产品的产值(或销售额)占企业总产值(或销售额)的50%以上;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经费占销售总额的3%以上;企业注册资金原则上不低于5万元;企业应有相应的科研、生产设施,并具有灵活的经营机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