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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税务局、二商局关于非蔬菜行业经营蔬菜免征所得税款用于平抑菜价的补充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第十一批)的公告》(发布日期:2008年6月25日 实施日期:2008年6月25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北京市税务局、二商局关于非蔬菜行业经营蔬菜
免征所得税款用于平抑菜价的补充规定
(1988年8月4日 二商财字[1988]345号)


东城、西城区副食品公司,朝阳区供销社,崇文门菜市场,立新菜市场:
  [88]京商字第45号、[88]京政农53号《关于1988年进一步完善改革,做好蔬菜产销工作的通知》中提出“对蔬菜行业国营、集体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继续执行。减免的所得税(包括副食品公司、供销社系统经营蔬菜部分)全部上交菜蔬公司与政策性补贴合并使用。”
  鉴于免征的所得税款要用于平抑菜价补贴,为此,对非属蔬菜行业经营蔬菜的门店所获经营利润,亦要按照规定的所得税率月末计提(集体企业按季计提)月初7日前上交区公司、区社和菜市场,再由区副食公司、区社和菜市场于月初15日前上交市菜蔬公司,以利用于平抑菜价补贴,稳定市场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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