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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审批对外贸易企业若干问题的规定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审批对外贸易企业若干问题的规定
(湘政发[1988]42号 1988年10月12日)


  为了促进对外贸易体制改革和对外经济贸易事业的发展,加强对贸企业审批的管理,根据国发(1988)12号《国务院关于加快和深化对外贸易体制改革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对外经济贸易部(88)外经贸易体制管体字第167号《关于印发<审批对外贸易企业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对外贸易经营权主要赋予出口创汇的生产企业,以及工贸、技贸、农贸结合的企业联合体或企业集团,以及具有一定经济实力、有稳定的出口资源,能够承担一定出口创汇任务的内贸企业。除承担外贸切块承包任务的地、州、市和个加出口创汇多的县(市)外,其他单位要求设立综合性进出口业务的外贸企业,不予审批。行政性公司一律不得从事对外贸业务。
  二、审批权限:
  (一)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是审批我省各类对外易企业的主管部门,直接审批:
  (1)本省综合性对外贸易经营企业;
  (2)本省生产企业、企业集团经营对外贸易业务;
  (3)本省从事对外经济贸易广告、咨询、展览等服务业务的企业。
  (二)本省企业、企业集团承办来料加工、来样加工、来件装配、补偿贸易业务,除涉及进出口配额、许可证的项目由省对外经贸委审批外,其余均由所在地市县对外经贸委(外贸局)审批,并报省对外经贸委备案。
  (三)中央、国务院各部委直属企事业单位及军队系统设立外贸企业,仍报对外经济贸易审批。
  三、对外贸易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方可申请设立。
  (一)必须是政企分开、自主经营的独立的经济实体,财务上实行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二)有自己的名称,完整的企业章程,明确的业务经营范围和进出口商品的目录。
  (三)拥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资金、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开展业务所需要的设施等条件。
  (四)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业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五) 有适销对路的出口货源和稳定的出口渠道。
  (六)必须承担国家和我省出口计划任务经营商品进邮出口业务的外贸经营企业,第1年出口额应在50万美元以上,开业后的第3年出口额应达到300万美元;生产企业、企业集团经营进出口业务,第1年出口额按上年实际出口供货额核定,但不得少于50万美元,以后要逐年递增。迫不急待特殊情况而达不到上求的,原审批部门有权停止或取消其进出口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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