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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1988年度质量管理奖、优质产品奖奖励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第十一批)的公告》(发布日期:2008年6月25日 实施日期:2008年6月25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北京市1988年度质量管理奖、优质产品奖奖励办法
(1988年11月9日 京财工[1989]44号、[1989]京经质字第17号)


各工业总公司(局)、各区、县:
  为了鼓励企业和职工加强质量管理,提高产品质量,创出更多更好的优质名牌产品。不断满足“四化”建设和人民生活的要求。现将“北京市质量管理奖、优质产品奖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为鼓励企业、职工提高质量,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和“创奖”“创优”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我市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对荣获质量管理奖、优质产品奖称号的企业、集体、个人,除给予荣誉奖励外,并发给一次性物质奖励。具体办法如下:
  一、奖励范围
  第一部分:国家质量管理奖;国家优质产品奖;北京市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的优质产品奖;全国优秀质量管理小组;全国质量管理先进工作者。
  第二部分:部质量管理奖、市质量管理奖,部优质产品奖、市优质产品奖;市先进质量管理小组;市质量管理先进工作者。
  二、奖金来源及奖励标准
  1、奖金来源:
  (1)奖励范围中的第一部分,市经委系统内的,经市经委、市财政局核准后由市财政拨给。
  (2)奖励范围中的第二部分,经企业主管工业总公司(局)或区、县核准,由主管部门或企业的奖励基金(奖励基金不足者可从企业自有资金)列支。免征奖金税和工资调节税(包括企业按本办法补充部分)。
  2、奖金的发放标准
  国家质量管理奖 发奖金10万元
  国家优质产品金奖 发奖金2万元
  国家优质产品银奖 发奖金1.5万元
  北京市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的优质产品发奖金1万元
  全国优秀质量管理小组 发奖金0.05万元
  全国质量管理先进工作者 发奖金0.01万元
  部、市质量管理奖 发奖金3万元
  部、市优质产品 发奖金0.5万元
  部、市先进质量管理小组 发奖金0.03万元
  部、市质量管理先进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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