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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森林防火条例》实施办法[失效]

  (六)需要省支援扑救的。
  第二十四条 扑救森林火灾,由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和指挥。接到扑火命令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迅速赶赴指定地点投入扑救。
  扑救森林火灾,不得动员残疾人员、孕妇和儿童参加。
  第二十五条 扑救森林火灾,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条例》二十四条的规定,做好气象预报、交通运输、通讯联络、安置灾民、治安管理和物资供应、医疗救护等工作。
  第二十六条 扑救森林火灾,应由当地领导和熟悉山情、林情,懂得防火灭火知识的技术人员组成现场扑救指挥部指挥扑救。
  明火扑灭后,对火灾现场必须全面检查,清理余火,并留有足够人员看守火场,直至确实没有复燃的危险,经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林业主管部门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撤出看守人员。
  第二十七条 因扑救森林火灾、开辟防火隔离带需要采伐林木的,可以免除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但火灾扑灭后,起火单位应持组织抢险单位的证明,将采伐情况报告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 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或牺牲的人员,按照《森林法》十七条第四项和《条例》二十六条的规定给予医疗、抚恤。
  第二十九条 扑火经费的支付按照《条例》二十七条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森林火灾的调查与统计

  第三十条 森林火灾的等级划分,按照《条例》二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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