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河南省《森林防火条例》实施办法[失效]

  第十八条 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林区进行实弹演习、爆破、勘察和施工等活动的,实施单位除按国家规定履行批准手续外,并报省林业厅审核批准。在做好防火、灭火准备工作的同时,应当在活动开始的前三天通知林区有关防火组织。
  实弹演习、爆破、勘察和施工等活动结束后,实施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林区受损失单位赔偿经济损失。
  第十九条 森林防火期内,在林区作业和通过林区的机动车辆必须安装防火装置,严防喷火、漏火;通过林区的所有用电线路和安装的电器设备,应经常检查和维修,避免引起火灾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把森林防火经费列入财政年度预算,专款专用,在林区进行森林防火设施建设。
  国营林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集体林场应按照《条例》十九条的规定,进行森林防火设施建设。
  第二十一条 各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或者林业主管部门,对森林防火专用车辆、器材、通讯线路等设备和设施,应制定维修、保管、使用管理制度,明确专人负责,定期进行检查,保持良好状态,保证防火灭火需要。
  第二十二条 气象部门和新闻单位应根据森林防火的要求,积极做森林火险天气监测、预报和警报工作。

第四章 森林火灾的扑救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一旦发现火情,必须立即扑救,并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或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林业主管部门报告。
  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林业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必须立即组织当地军民扑救。
  市(地)、县(市)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或林业主管部门对下列森林火灾,应当立即报告省人民政府护林防火指挥部:
  (一)危害森林面积五十公顷以上的;
  (二)造成一人以上死亡或者重伤的;
  (三)威胁居民区和主要设施的;
  (四)十二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
  (五)与邻省交界地区危险性大的;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