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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森林防火条例》实施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南省森林防火条例(发布日期:2011年11月25日,实施日期:2012年1月1日)废止

河南省《森林防火条例》实施办法
(1988年12月27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地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促进林业发展,维护自然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境内(城市市区除外)所有森林、林木和林地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工作。
  第三条 森林防火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
  第四条 森林防火工作是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责,实行省长、市长、专员、县长、乡(镇)长负责制。
  省、市(地)、县(市)林业主管部门对森林防火工作负有重要责任。林区各单位都要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实行部门和单位领导负责制。
  第五条 积极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第二章 森林防火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省设立省人民政府护林防火指挥部,负责全省森林防火工作。
  市(地)、县(市)人民政府应根据实际需要,设立由有关部门和当地驻军参加的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本地区的森林防火工作。
  县级以上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设立办公室,配备专职干部,负责日常工作。
  第七条 各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主要职责,按照《条例》七条第二款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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