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等奖:填补市内空白,达到省内先进水平。奖金额度为1000元-2000元。
3、新产品投产奖励:
一等奖:填补国内空白,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奖金额度按投产后该项新产品一年实际实现利税的5%-7%一次性提取。
二等奖:填补省内空白,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奖金额度按投产后该项新产品一年实际实现利税的3%-5%一次性提取。
三等奖:填补市内空白,达到省内先进水平。奖金额度按投产后该项新产品一年内实际实现利税的1%-3%一次性提取。
第七条 第一、第二阶段奖金,可直接从项目科研经费中列支;第三阶段奖金,由该新产品销售成本中一次性列支。
第八条 研制替代进口产品,经省(部)级以上鉴定或认定后,除享受省(部)替代进口产品奖励政策外,还可嘉奖1万元-3万元。
第九条 对研制新产品有贡献的工程技术人员和工人,在企业3%晋级时应予优先,同时不影响浮动工资。
第十条 不符合申报上述规定奖励的项目,按抚顺市财政有关奖励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凡申报奖励项目,必须出具各阶段工作总结、专家评议或鉴定材料及经济效益报告等,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科委审批。
第十二条 新产品实现的经济效益必须是实际产生的效益,而不是计算出来的,必须经企业财务部门认定盖章,市财政、税务部门审核后生效。
第十三条 获奖项目如同时被国家、省、市评为科技进步奖或科研成果奖,奖金额采取补差办法兑现。
第十四条 奖金要按贡献大小合理分配,不搞平均主义。
第十五条 获奖项目中如发现弄虚作假、骗取荣誉和奖金者,除取消奖励外,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抚顺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