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新产品研制项目奖励暂行规定
(抚政发[1989]140号 1989年1月1日)
第一条 为加快新产品研制的步伐,促进产品结构调整,不断提高产品水平、产品质量和经济效益,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对在新产品研制开发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视其成果的技术水平、经济效益和推广应用价值等情况给予奖励。
第三条 凡列入抚顺市科学技术项目计划的新产品研制项目,均可申报奖励。计划外项目,经主管部门推荐,市科委审定后,确认技术先进、经济效益显著者,亦可申报奖励。
第四条 凡直接参与新产品研制的科技人员(包括设计、工艺、工装及参与试制人员)和科技管理人员均可受到奖励。
第五条 新产品研制项目实行分阶段奖励。凡技术难度大、研制周期较长的项目,完成下列任务后,可申报阶段奖励:
1、完成全部设计、工艺标准等工作,其技术资料齐全,并验收合格;完成小试(模拟试验),并通过评议可转入中试或工业性试验阶段,可申报设计(小试)成功奖。
2、完成样机(样品)试制并通过技术鉴定;或完成中试,经评议可转入批量试生产阶段,可申报样机(样品)或中试成功奖。
3、项目研制工作全部完成后,投入工业化生产,其各项技术经济指标达到计划要求,满足用户需要,取得显著经济效益者,可申报新产品投产奖。
第六条 依照创新程度、技术难度和技术水平及经济效益大小,各阶段奖励均分为三个等级。各等级评定标准及奖金额度分别为:
1、新产品设计(小试)阶段奖励:
一等奖:填补国内空白,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奖金额度为2000元-4000元。
二等奖:填补省内空白,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奖金额度为1000元-2000元。
三等奖:填补市内空白,达到省内先进水平。奖金额度为500元-1000元。
2、新产品样机(样品)或中试阶段奖励:
一等奖:填补国内空白,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奖金额度为4000元-6000元。
二等奖:填补省内空白,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奖金额度为2000元-4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