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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服务公司对宣武区劳动服务公司询问《违纪辞退人员待业期间产假待遇问题的》复函

北京市劳动服务公司对宣武区劳动服务公司询问
《违纪辞退人员待业期间产假待遇问题的》复函
(京劳服社函字[1988]2号 1988年3月21日)


宣武区劳动服务公司:
  你区劳动服务公司社会劳动力管理科询问违纪辞退人员待业期间产假待遇问题,特复函如下:
  凡属国务院发布的《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和北京市实施细则规定的待业女职工生育,又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可以支付其住院费及住院期间的医疗费、接生费、生育补助费。此项费用在职工待业保险基金医疗费或医疗补助费中列支。待业职工被劳改、劳教不享受此待遇。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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