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计划委员会关于《市计委与各综合经济
管理部门工作联系制度》的通知
(京计财字[1988]288号)
根据京政发(1985)178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各综合经济管理部门日常工作由市计委协调的通知》精神,我们草拟了《市计委与各综合经济管理部门工作联系制度》。经综合经济管理部门领导干部会议讨论修改,并经市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正式发给你们,请与《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综合经济管理部门日常工作由市计委协调的通知》一并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告诉我们,以便进一步改进。
市计委与各综合经济管理部门工作联系制度
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发(1985)178号《关于各综合经济管理部门日常工作由市计委协调的通知》执行以来,取得了较好的成效,各综合部门之间的工作联系得到加强,宏观调控比过去灵活有效,对本市国民经济的持续、协调、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为了进一步适应经济体制改革的要求,加强市计委与各综合经济管理部门的联系,根据市政府领导同志的指示精神,特制定本联系制度。
(一)各综合经济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各部门”)的年度工作安排和工作总结,在上报市政府的同时,抄送市计委。
(二)各部门拟向市政府请示和准备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问题中,凡涉及面较广或需要由市计委协调的要提前和市计委通气商量。向国务院主管部门有关业务工作的请示,一般不用抄送市计委。
(三)市长和各位副市长批示交市计委协调办理的事项,一般的经市计委协调取得一致意见后即可作出决定。重大问题或经过协调仍未取得一致的,由市计委提出意见连同各方的不同意见,一并报请领导决定。
(四)各部门编制的中长期和年度计划,如财政收支、信贷、物资、劳动工资等计划,先送市计委综合平衡后再报有关领导。
(五)各部门制定的地方性行政法规、规章(包括送市政府审批的草案)和有关经济政策,要抄送市计委。
(六)市计委负责组织有关部门综合运用各种经济杠杆。
(七)市计委有关负责同志要主动参加各部门的年度工作会议和其他重要业务会议。
(八)市计委负责组织各部门按季召开联席会议,请常务副市长主持,各部门的主要领导同志参加。
(九)各部门要同市计委互通信息,交流情况,报送有关业务文件和资料,包括:
1.月、季、年度的综合性统计报表和经济形势分析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