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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企业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后企业劳动竞赛资金支付办法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企业实行工资总额同
经济效益挂钩后企业劳动竞赛资金支付办法
(1988年7月20日)


各区、县、局(总公司)劳动局(处)、财政局(处)、工会:
  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占企业标准工资总额百分之一的劳动竞赛奖金,应由企业奖励基金或企业基金中列支。鉴于目前我市普遍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浮动和列支成本工资总额包干的办法,在核定企业工资总额时,已将企业的劳动竞赛奖金核入企业工资总额基数之内,为此企业不得在核定的工资总额基数之外再提取劳动竞赛奖金。劳动竞赛奖金应在核定的工资基金中列支。
  一九八三年,市总工会、市劳动局、市财政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劳动竞赛奖金管理的试行办法》中曾规定:“占标准工资总额百分之一的劳动竞赛奖金,统一按全市标准工资总额计算,按企业职工人数每人每年六元掌握。”由于近年来工资的调整、套改,各企业标准工资水平均有所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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