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因其他不可抗力因素而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五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工作中,违反规章制度、诊疗护理常规,有下列情形之一,直接造成病员死亡、残废或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为医疗责任事故:
(一)对急危病员拒绝诊治,或不负责任转院转科,以致贻误、丧失抢救时机的;
(二)擅离职守,贻误抢救诊治时机的;
(三)诊疗中,经治医生无能力处理但又不报告上级医生,或不执行上级医生指导的,以及接受报告的上级医生不及时处理的;
(四)手术前不认真准备,手术不按操作规程进行,以致误伤重要器官,并累及功能障碍或开错手术部位,或将纱布、器械等异物留在体内的;
(五)擅自作主施行新技术的;
(六)在诊疗中乱开处方的;
(七)在护理或助产中,交接班不清,查对错误或不遵医嘱的;
(八)麻醉中选错麻醉方式、部位,用错麻药,或不认真观察变化的;
(九)用药中违反药物禁忌或药物过敏试验等规定的;
(十)药剂工作中,配错药、发错药、写错用法、贴错标签、剧毒药品不贴明显标签、配制制剂含量错误的;
(十一)不执行消毒隔离制度和无菌操作规程,供应的器械、敷料、药品不符合消毒要求的;
(十二)医技科室在各种检查治疗工作中不负责任,发生错误,影响及时诊断和治疗的;
(十三)医院领导、行政、后勤及其他有关人员,在职责范围内,不积极领导、组织、配合医疗护理工作的;
(十四)其他工作失职的。
第六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和护理工作中,因技术过失直接造成病员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为医疗技术事故。
第七条 由于责任和技术两种原因造成的医疗事故,应根据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确定事故的性质。
第八条 医疗事故分为3级, 其等级的医学鉴定标准按卫生部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按照
《办法》第三章规定的程序进行调查、处理。
企业和行业系统的医疗单位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应报告其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