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民政局、财政局关于转发总政治部、民政部《贯彻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调整军队干部退休生活费的通知>
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民退字[1988]166号 1988年6月6日)
各区、县民政局、财政局:
现将总政治部、
民政部《贯彻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调整军队干部退休生活费的通知〉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执行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是按军队退休生活费标准计发退休生活费的军队退休干部,由区(县)政府“双退”办以本人档案材料为依据填写《调整军队干部退休生活费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将正团职以上的“审批表”(一式二份)。连同本人档案,于1988年6月30日前报市政府“双退”办公室审批;副团职以下的由区(县政府“双退”办公室审批,并于1988年6月30日前将批准后的“审批表”(一份)报市政府“双退”办公室备案。
二、1987年9月30日以前接收的军队退休干部,其军龄计算截止时间为移交地方办手续时间;1987年10月1日以后接收的军队退休干部,未调整退休生活费的,其军龄计算截止时间为1987年10月,新调整的退休生活费标准从1987年10月起执行,并从批准调整退休生活费后,补发退休生活费的增加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