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政管委会、物价局、财政局关于
调整北京市出租汽车收费标准的通知
(1988年6月20日)
市各有关单位:
根据京、津、沪、穗四市出租汽车租价衔接会议精神,经市政府批准,决定调整我市出租汽车收费标准。
一、车公里租价标准
1、小轿车
排气量2000CC(含2000CC)以上的标准型和豪华型进口小轿车,每车公里租价1.20元。排气量2000CC(不含2000CC)以下至1600CC(含1600CC)有原装空调、音响的进口小轿车,每车公里租价1.00元。从苏联、东欧进口及排气量在1600CC以下的其他牌号小轿车,每车公里租价0.80元。1983年1月1日以前投入运营的进口小轿车,按以上同种车降低一档收费(具体租价详见附表一)。
2、面包车、大轿车
带原装空调、音响设备的13~19座面包车,每车公里租价由1.20元调为1.80元。带原装空调、音响设备的40座以上大轿车每车公里租价由2.50元调为3.50元(具体租价详见附表二、三)。
二、小轿车每车次收取2.00元起租费。
三、小轿车基价公里为四公里,面包车基价公里为十公里,大轿车基价公里为十五公里。不足基价公里的按基价公里收费,超过基价公里按实际行驶公里收费。
四、空驶费
1、临时租用小轿车单程载客行驶二十公里以上,超出二十公里以外部分每车公里加收百分之五十的空驶费。
2、临时租用面包车、大轿车单程载客行驶超出基价公里以外部分,每车公里加收百分之五十的空驶费。
3、临时租用小轿车、面包车、大轿车往返载客(即起点和终点在二公里范围以内,包括二公里,下同)和包车不得加收空驶费。
五、调空费
临时租用面包车、大轿车往返载客行驶,允许按停车场到客人用车地点的单程调车公里数收取百分之五十的调空费。单程载客行驶和包车不得收取调空费。
六、夜间收费
晚二十三时(含二十三时)至次日五时(不含五时)租用小轿车时,每车公里加收车公里租价百分之十的费用。
七、等候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