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第十一批)的公告》(发布日期:2008年6月25日 实施日期:2008年6月25日)废止和失效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预分利润问题的通知
(1988年12月5日 京财合[1988]2089号)
各企业主管局(总公司)、各区、县财政局:
财政部(86)财工字第22号《关于
中外合营企业能否预分利润问题的规定》中指出:“中外合营企业在未进行年度决算以前,因企业盈利或亏损的最终结果尚不清楚,注册会计师对企业的年度会计报表和全年账目尚未审查并出具报告,企业一般不能预分利润。但对企业经营状况好,没有到期债务,按规定预交所得税后仍有较多利润的,经企业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可预分一部分利润”。据此并根据我市的具体情况,现就外商投资企业预分利润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我市外商投资企业在未进行年度决算以前,一般不能预分利润。
二、对经营状况好,没有到期债务,以及按规定预交所得税和提取三项基金后仍有较多利润的企业,如中外双方确需预分利润,则必须提出申请,报财政部门审批。
三、经财政部门审查批准后,企业可预分一部分利润。预分数额不得超过可分配利润的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