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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科委关于南京市民办科技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3、决定机构设置,招聘和辞退职工;
  4、决定职工工资(计入成本工资额度按有关规定执行)和利润分配形式;
  5、依法取得专利权、商标权,取得的科技成果,可申报发明奖、自然科学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
  6、可以承担国家和地方计划的科技项目,申请使用国家和地方的科技发展基金;
  7、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可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
  8、依法订立经济合同、技术合同、承包合同和租赁合同;
  9、核准登记的名称在规定范围内享有专用权;
  10、可以生产经销与本机构业务有关的产品。
  第十四条 民办科技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合法经营;
  2、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指导,财务审计和监督管理;
  3、照章纳税,技术贸易收入按《南京市技术市场管理暂行规定》有关条款执行;
  4、在经营业务中,凡利用外单位(包括兼职、招聘人员的原工作单位)的科技成果、未经鉴定的阶段成果、技术数据资料及设备等,应取得所属单位同意,并按规定签订技术转让和设备、资料使用合同,不得剽窃他人的发明创造和私自转让其他单位和他人的科技成果;
  5、按照国家劳动法规的规定,改善职工劳动条件,发展福利事业,保障职工的安全和健康。

第四章 费用和分配

  第十五条 民办科技机构业务费用的收取,凡国家已有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收费;国家尚无规定的,可根据该项目的性质、工作量、技术难易程度、社会经济效益以及完成项目所发生的直接费用等因素,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十六条 民办科技机构的税收:
  1、集体性质的民办科技机构,在开办初期免征所得税一年;开发的新产品和中试产品,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可向省、市科委申报,经认可后,向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其生产经营收入。应与技术性收入分别立账,并按规定纳税;全年技术性净收入在三十万以下的暂免征所得税;技术中介收入征收百分之十营业税;
  2、私营和个体性质的民办科技机构的收入按有关税收规定纳税;
  3、民办科技机构免征的税款应用于本单位的科技发展,不得用于分配,照章纳税和减免税两部分应分别立账。
  第十七条 民办科技机构开发、生产、销售出口产品,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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