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科委关于南京市民办科技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3、机构正式成员名单及身份证明、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职称证明;
  4、资信证明;
  5、经营场地证明;
  6、其他有关的文件、证明。
  第九条 组织章程应载明下列内容:
  1、名称;
  2、宗旨、经济性质和经营范围;
  3、注册资金总额、来源;
  4、领导体制、法人代表的任免程序、权限和责任;
  5、核算形式、分配办法和财产归属、亏损承担;
  6、内部机构的设置、职权、规章制度及正式成员的聘请及辞退办法;
  7、财务会计和内部审计制度;
  8、违反章程的责任;
  9、实行股份制的民办科技机构,须有董事会或股东会的职权与责任;
  10、解散和清算办法。
  个体科技机构,应附组织规约或合伙协议。
  第十条 民办科技机构使用名称,应与其规模、地位相适应,能够反映其所属行业、经营特点和主要业务。
  集体或私营性质的民办科技机构,一般可使用“公司”、“所”、“部”名称。个体性质的民办科技机构,一般可使用“所”、“社”、“部”、“室”名称。
  第十一条 民办科技机构应按照有关经济、技术合同法规开展业务。
  其业务范围为:
  1、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和研究、开发、设计和推广应用;
  2、引进技术和设备的消化、吸收、移植和创新;
  3、开展技术开发、技术转让、科技咨询、技术服务等业务;
  4、对自行研制开发的新产品进行生产、销售,并可兼营与主营业务有关的其他生产、经营业务;
  5、为技术合同签定方代购与技术服务有关的器材和设备;
  6、以联营或承包、租赁等方式经营企业。
  第十二条 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应当自接到申请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 民办科技机构享有下列权利:
  1、对其财产享有所有权;
  2、在核准登记的业务范围内享有自主经营权,可以自行决定研究开发的方向,其涉外事宜同全民单位一样,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办理;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