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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服务公司、劳改工作管理局关于市劳改工作管理局系统劳动合同制工人执行职工待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服务公司、劳改工作管理局关于
市劳改工作管理局系统劳动合同制工人执行
职工待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劳服社发字[1988]4号、京劳劳字[1988]3号 1988年2月2日)


各区(县)、街道(镇)劳动服务公司,市劳改工作管理局所属单位:
  为落实国务院《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和《北京市执行(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现将市劳改工作管理局系统劳动合同制工人执行职工待业保险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市劳改工作管理局所属单位除清河农场和按“全国第八次劳改工作会议精神”招收的合同制工人因情况特殊,可不执行职工待业保险规定外,其它在京单位招收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应执行职工待业保险的有关规定。
  2.职工待业保险基金的缴纳标准和办法
  凡招用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单位,按照本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的月标准工资总额的1%计算每月应当缴纳的职工待业保险基金数额,每年十二月上旬一次向所在地街道(镇)劳动服务公司缴纳全年职工待业保险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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