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建委、省文化厅、省环保局
《关于审定第一批省级历史文化名城的请示》的通知
(1988年3月24日)
各行政公署,自治州、市、县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
省建委、省文化厅、省环保局《关于审定第一批省级历史文化名城的请示》,已经省人政府批准,现转发给你们。希各地、各有关部门按照国发[1982]26号《国务院批转国家建委等部门<关于保护我国历史文化名城的请示>的通知》和本通知的要求,切实做好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一、抓紧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对历史文化名城的范围、总体布局、工程设施等要认真进行规划,并提出保护和管理的有效措施。对集中反映历史文化名城特色的老城区、古城遗址、文物古迹、名人故居、古建筑、风景名胜等要严加保护,在其周围划出一定的保护地带。在这个范围内搞建设应采取必要的限制措施,严禁大兴土木,毁弃人文资源。
二、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实行统一管理。在财力、物力、人力等方面应给予适当支持,以保证历史文化名城不受破坏和污染,成为环境优美、秩序良好、有益于人民身心健康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文化胜地。
三、积极稳妥地进行开发建设。历史文化名城的建设要按照规划有计划分步骤地进行。重要建设项目要报上级城乡建设部门审批。土地、规划、文化、园林、环保等部门,应积极配合,密切协作,共同保护好历史文化名城的资源、文物古迹及自然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