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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劳动局关于企业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有关工资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劳动局关于
企业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有关工资问题的通知
(1988年5月10日)


各区、县、局(总公司),市政府各委、办,各直属机构,各高等院校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遵照中央关于企业职称改革工作部署,我市企业单位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工作正在第一批5个企业、第二批97个企业中进行试点。其它所有企业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即将全面展开。现根据我市的具体情况,就企业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的有关工资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在核定的职务控制幅度内聘任的专业技术人员,其档案工资可按照《劳动人事部关于印发国营大中型企业职工工资标准的通知》(劳人薪(1985)31号)中规定的企业干部工资标准进行调整。聘任为高级职务,工资低于企业干部工资标准九级以下的,可按九级工资标准(118元、122元、125元)执行。聘任为中级职务,工资低于十级副的,可按十级副的工资标准(98元、101元、104元)执行。聘任为初级职务,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二、尚未实行工资总额同效益挂钩和成本列支工资总额包干办法的企业,其专业技术人员按上述标准调整工资所需的增资额由市劳动局核定下达,作为专项计入成本。
  三、对实行工资总额同效益挂钩和成本列支工资总额包干办法的企业,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所需的增资额,市劳动局将根据有关政策、核定下达一定的增资指标,计入挂钩、包干工资总额基数。所需增资的不足部分,由企业在核定的挂钩、包干工资总额基数和企业随效益增长而增提取的工资增长基金中解决。这些企业还可以根据经济效益和负担能力,自主确定高于或低于档案工资的实际工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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