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税务局关于市属国合合营企业
财务税收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1988年8月26日)
各区、县分局(区、县税务局)、各财政分局:
鉴于我市全民与集体两种不同所有制性质的企业合并为统一核算的经济实体(国合合营企业),在财务、税收等方面需要明确一些事项。现结合本市具体情况,暂作如下通知,请依照执行。
一、国合合营企业是指全民所有制企业与集体所有制企业合并而成的统一核算、统负盈亏,具有法人地位的企业实体(以下简称国合企业)。
二、国合企业实行统一销售、统一信贷、统一核算、统负盈亏、统一向税务机关缴纳各种税金和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的办法。
三、国合企业原则上按国营企业管理,统一执行国营企业财务、制度,报送国营企业会计报表。
四、新组成的国合企业必须按照京政办发(1987)27号《关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成建制改为全民所有制等问题的暂行规定》的审批程序,由其主管部门上报市计委汇总报市政府审核批准后,持批准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然后附上述文件,报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劳动局审核备案。按规定到当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
五、国合企业可对属于全民所有制部分和集体所有制部分的固定资产、流动资金统一安排使用,但必须按各自资金数额分别列账,两种所有制的财产所有权。
六、国合企业用专项基金和银行贷款增加的固定资产、固定资产产生的盘盈、盘亏、报废以及库存材料调价使企业的资金发生增减,均应按核定的资金比例分别增减全民资金和集体资金。
七、国合企业按国营企业办法计提基本折旧基金和大修理基金,统一安排使用,企业提取折旧基金要同时按资金比例冲减全民资金集体资金。
八、国合企业实行向银行统一贷款,统一还款办法。国合企业建成后向银行借的专项贷款,经财政、税务部门同意,按国营企业财务制度管理的,须报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按集体企业财务制度管理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后,可按国营企业还款办法,在税前用项目投产后新增利润归还全部贷款本息,并允许按归还贷款的金额统一提取“两金”或“一金”,其提取比例按财政部门核定全民的“两金”或“一金”比例。
九、国合企业应根据合并时报经主管财政和税务部门审查批准全民资金和集体资金(包括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比例分配利润,按规定税率,分别计算缴纳国营企业所得税和集体企业所得税。企业全民、集体资金比例发生变化,应报经主管财政、税务部门按核定利润分配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