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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商业部《关于副食品价格变动和发给职工价格补贴后有关会计处理的函》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商业部《关于副食品价格变动和
发给职工价格补贴后有关会计处理的函》的通知
(1988年8月30日 京财商[1988]1364号)


市商业各主管局、市粮食局、市石油产品销售公司、各区、县财政局、市财政二分局:
  现将商业部司发(88)财会字第70号文《关于副食品价格变动和发给职工价格补贴后有关会计处理的函》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试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和实行提成工资的企业,在计算应发价格补贴时,按原工资开支渠道增记有关成本,费用科目,增记“应付工资”科目,不再通过“工资基金”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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