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各单位职工应履行各自的岗位责任,自觉遵纪守法,积极维护本单位的治安秩序,勇于同各种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
第十二条 公安及上级主管部门有权对本规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职责是:
(一)督促检查指导各单位认真落实各项治安保卫措施,认真执行各项治安保卫制度及各项防范工作标准;
(二)根据各单位发生刑事、治安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的不同情况,对有关领导和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或依照本规定直接予以处罚并有权对企业评选先进、文明单位提出意见;
(三)对各单位存在的可能酿成严重经济损失或重大人员伤亡的治安隐患,应及时提出整改意见,或者发出《隐患整改通知单》,限期整改,对无故不整改的,公安机关有权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采取必要措施,直至责令部分或全部停产、停业整顿。
第十三条 对认真贯彻执行本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本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政府根据各自的权限,给予表彰、奖励:
(一)严格执行治安保卫责任制,落实治安防范措施,治安保卫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
(二)及时发现、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和堵塞漏洞、防止治安灾害事故的发生,或对帮教工作有突出贡献的;
(三)检举揭发违法犯罪行为,勇于同犯罪分子做斗争或者协助公安机关查破案件,抓获犯罪分子有功的;
(四)忠于职守,秉公执法,在治安保卫工作中成绩突出的。
第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责任者、有关领导或单位,应分别情况,由本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根据有关规定和各自的权限,给予通报批评,行政处分或处以罚款:
(一)不认真落实治安保卫工作责任制,内部治安秩序混乱,影响生产秩序、工作秩序、学习秩序、生活秩序正常进行的;
(二)忽视治安保卫工作,疏于防范致使本单位发生重大刑事、治安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的;
(三)对存在的隐患、漏洞,不及时整改,致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损失的;
(四)违反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管理规定,发生丢失、被盗或治安灾害事故的;
(五)安全措施不落实,防范不严,发生珍贵文物或重要文件丢失和被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