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组织制定和实施治安保卫工作计划,领导职工群众完成当地人民政府、上级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部署的治安保卫任务;
(三)组织制定治安保卫制度,并督促有关部门执行,经常开展法制教育和安全防范检查,改进防范措施,对本单位突出的治安问题或重大隐患,进行专项治理;
(四)建立和管理本单位保卫机构及群众性治安保卫组织,使保卫机构的设置和编制的配备,与本单位所担负的治安保卫任务相适应,并保证保卫机构和保卫人员开展工作的条件(包括所需要的业务经费),对无保卫机构的,指定专人负责;
(五)对本单位的群众性集会、参观游览和文体活动,采取严密的治安保卫措施,保证活动安全;
(六)组织职工协助公安机关查处刑事案件、治安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
第九条 各单位的保卫机构,既是各单位的组成部分,又是公安机关的基层组织;企事业单位的公安机构既是本单位的职能部门,又是公安机关的派出机构,受本单位和公安机关的双重领导,业务以公安机关为主,行政管理以本单位为主。
公安机构的设立或撤销,须由本单位提出申请,报市政府审核,由省政府批准;公安人员的任免,由公安机关审批。保卫机构的设立或撤销,以及领导人员的任免,应征得公安机关的同意。
第十条 公安、保卫机构应对本单位和上级公安机关负责,在单位和上级公安机关的领导下,行使职权,完成各项任务。其主要职责是:
(一)严密各项防范措施,保卫生产要害部位的安全;
(二)开展调查研究,搞好“敌情、政情、社会情”的搜集,及时发现各类犯罪分子和犯罪嫌疑分子;
(三)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保密工作,同盗窃、出卖党和国家秘密的行为斗争;
(四)负责追查破坏事故和破坏嫌疑事故,参与调查重大责任事故;
(五)加强内部治安管理,维护内部治安秩序,同刑事犯罪活动和其他危害治安的行为做斗争;
(六)掌握一般反革命线索,查破一般刑事案件,协助侦破重大案件,查处治安案件;
(七)教育群众,提高警惕,增加法制观念,依靠群众做好各项安全防范工作;
(八)领导经济民警、企业交通、消防队、护厂(校)队和治安保卫委员会;
(九)监督、考核在本单位的被依法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监外执行的罪犯和被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的被告人;
(十)完成公安机关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