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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治安保卫工作的暂行规定

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
治安保卫工作的暂行规定
(抚政发[1989]108号 1989年1月1日)

  第一条 为加强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治安保卫工作,维护内部治安秩序,预防各类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的发生,保障国家、集体和职工的财产生命安全,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所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 各单位的治安保卫工作,必须贯彻“预防为主,确保重点,打击故人,保障安全”的方针,坚持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的原则,实行单位领导下的综合治理和治安保卫责任制。
  第四条 各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应负责部署、督促、检查所属单位的治安保卫工作,并将此项工作作为企业评选先进的一项条件。
  第五条 各单位必须将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纳入行政管理和经济承包之中,与生产、经营、科研、教学等各项工作同步进行。
  第六条 各单位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单位实际情况,分别建立并严格执行下列治安保卫制度:
  (一)安全防范制;
  (二)要害部门、要害部位的保卫制度;
  (三)机密文件、资料和档案等保密管理制度;
  (四)现金、票证、器材、文物、枪支、弹药和易燃易爆、剧毒、菌种、放射源等物品的安全管理制度;
  (五)人员、物资、车辆出入门、库制度;
  (六)特殊部位动火作业的审批制度;
  (七)门卫、值班、巡逻制度;
  (八)涉外工作安全保卫制度;
  (九)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的责任制度;
  (十)重大治安情况报告制度。
  第七条 各单位必须建立谁主管谁负责的治安保卫责任制,并作为领导责任制、经济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的一项内容,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
  第八条 各单位的主要领导人对本单位治安保卫工作负有全面责任;各所属部门及基层组织的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或本组织的治安保卫工作负有全面责任。其主要职责是:
  (一)领导本单位、本部门或本组织的治安保卫工作,负责治安保卫责任制的实施,协助公安机关搞好社会治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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