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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物价局关于解决各级职工物价监督站活动经费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物价局关于解决各级职工
物价监督站活动经费问题的通知
(京工活字[1988]46号 1988年8月31日)


区县财政局、物价局、工会:
  遵照市委、市政府京办发[1986]48号文,关于《转发<北京市职工物价监督暂行办法>的通知》和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84〕价综字162号文的通知精神,职工物价监督活动经费应由地方解决。
  为落实市、区(县)财政分级管理、分灶吃饭的原则,对解决我市各级职工物价监督中活动经费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今年起,市职工物价监督总站及首钢、矿务局、一商、二商、饮服等市局级分站的活动经费,由市职工物价监督总站统一编预算,经市总工会、市物价局审核同意后,报市财政局审批。
  二、十八个区、县职工物价分站的活动经费,由各物价分站编预算,经区(县)工会和同级物价局审核同意后,报区(县)财政局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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