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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税务局、财政局关于对公路运输管理费收入征集能源交通基金的通知

北京市税务局、财政局关于对公路运输管
理费收入征集能源交通基金的通知
(1989年1月7日)


各区、县分局(区、县税务局)、各区县财政局:
  关于如何对公路运输管理收入征集能源交通基金的问题。经请示财政部及国家税务局,现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公路运输管理部门按交通部、财政部(86)交工路字第633号文件规定收取的运输管理费收入,除按规定比例上交主管部门的部分外,其余可比照财政部(85)财税字第019号通知精神,由1989年1月1日起按扣除费用税余后的余额计征能源交通基金。公路运输管理部门交纳能源交通基金后的结余须上交各级财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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