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沈阳市地名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6月17日,实施日期:2004年6月17日)废止

沈阳市地名管理办法
(沈政发[1989]9号 1989年1月31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市城乡地名的统一管理,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和《辽宁省地名管理实施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地名是指:
  (一)自然地理实体名称,包括山、河、湖泊等名称;
  (二)行政区划名称,包括市、区、县、乡、镇和街道办事处名称;
  (三)居民地名称,包括自然村屯、城镇的街、路、巷名称和门牌号码;
  (四)名胜古迹、纪念地等名称;
  (五)各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台、站、场和其它大型人工建筑等名称。
  第三条 市、区、县地名办公室是同级政府管理地名的职能机构,对全市城乡地名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国家关于地名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和法规;
  (二)负责承办地名命名、更名手续;
  (三)负责各类地名标志的设置与管理;
  (四)宣传、推广和监督标准地名的使用;
  (五)建立管理地名档案,并搞好地名利用工作。
  第四条 地名管理应从我市地名的历史和现状出发,保持地名的相对稳定性。

第二章 地名的命名和更名

  第五条 地名的命名应遵守下列原则:
  (一)有利于社会主义建设和民族团结,尊重当地群众的愿望,方便群众,好找好记。
  (二)命名地名要简明、确切、含义健康,反映当地历史、文化、地理特征及建国以来的成就和城乡建设总体规划。
  (三)南北走向的街道一律称街;东西走向的街道一律称路;斜向的街道适当命以街名或路名;小街道一律称巷。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