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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取折旧基金治理污染实施办法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取折旧基金治理污染实施办法
(皖政办[1989]20号 1989年4月24日)


  省政府第五十七次常务会议决定,从企业折旧基金中提取百分之七,集中用于污染治理。现对基金的提取、使用和管理,制定如下办法:
  一、 基金集中。
  1、凡省辖市、地辖市市区内独立核算的工矿企业,不论其性质、隶属关系如何,从一九八九年开始,每年从其折旧基金中提取百分之七,直接上缴市财政局,并由财政局在市工商银行建立更新改造污染治理专户。这项基金,由市环保部门、经委、财政局和工商银行共同组成基金管理小组进行管理。
  2、基金按季集中。在季后十五天内上缴完毕。逾期不交的,由市环保部门催缴,并列出名单通知当地工商银行代扣。
  3、更新改造污染治理基金由管理小组委托市工商银行作为贷款安排,有偿使用。
  4、委托工商银行办理贷款的具体办法,由市环保部门与工商银行签订协议。
  二、 基金投向。
  1、所集中的基金必须全部用于企业“三废”污染的治理项目,专款专用,先收后支,不得挪用。此项基金原则上不得用于社会综合污染治理工程,必须用于社会综合治理的,要经过省政府批准。
  2、各市要根据本市制订的环境保护规划,针对当地群众最关心的环境污染问题,优先安排重点污染源治理项目和企业污染集中治理项目。
  3、安排项目既要考虑技术可行性,也要考虑经济合理性。
  三、 项目管理。
  1、项目审批程序。在本市环保规划内安排的项目,由企业编制项目建议书,经企业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后,报基金管理小组审批;扩初设计或实施方案,由企业主管部门审查,报市环保部门会经委批准后列入计划。
  2、列入计划内的项目,应抓紧实施,限期完成。
  3、项目的进度检查、竣工验收和投入使用后考核工作,由市环保局会市经委进行。
  四、 此项基金和现有的排污费中用于企业治理污染的部分,可合并使用,统一安排。
  五、 污染较严重的县,也可比照此办法执行。
  六、 各市可根据实际情况,制订具体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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