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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市粮食局关于零售粮店经营平价粮油试行费用定额补贴办法的联合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公布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12月11日 实施日期:2006年12月11日)废止失效

北京市财政局、市粮食局关于零售粮店经营
平价粮油试行费用定额补贴办法的联合通知
(1986年7月28日 (86)财商管字第516号、(86)京粮财字第585号)


各城近郊区(不发门头沟区)粮食局、财政局,市粮食储运公司、市粮食公司、市财政二分局:
  经请示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零售粮店经营平价粮油试行费用定额补贴办法通知如下:
  一、费用定额补贴的范围
  为了保证平价粮油的供应,稳定市场,对由于平价粮油销量下降,经营平价粮油费用不断增加等客观因素,对经营平价粮油出现亏损的城近郊九区零售粮店和市有关零售企业试行费用定额补贴办法。
  二、定额补贴的计算
  以近几年粮食零售企业经营平价粮油费用平均增长幅度影响该经营项目利润减少额为依据,一九八六年由市财政对粮食零售企业给予费用定额补贴705万元。以后年度如何执行由粮、财两局协商解决。
  这项定额补贴款拨给盈利粮店,应列入企业政策性定额补贴收入,照章纳税交利后,转入企业留利基金。
  经营平价粮油亏损粮店的亏损额,市财政在与各区财政核定包干基数时已包括在内,因此,属于粮店的正常经营亏损由各区财政要核实后及时弥补。
  拨给亏损单位的定额补贴款,可直接转入企业的留利基金。
  三、定额补贴款的补贴办法。
  零售粮店经营平价粮油的费用定额补贴款,由市粮食储运公司根据确定的年度补贴定额,全年按季分四次于每季度初拨给市粮食公司,由市粮食公司对城近郊九区粮食局和市有关零售企业进行分配。
  市粮食储运公司在将定额补贴款拨给市粮食公司时作为政策性亏损定额补贴收入(减项)处理,各零售粮店在收到此项补贴时,作为政策性定额补贴收入入帐。同时在国营商业利改税企业利润表中“毛利”项下增设“政策性定额补贴收入”项目,专项解决这项补贴。
  市粮食储运公司因增加此项支出而增加的亏损,由市财政二分局予以弥补。
  四、定额补贴款的使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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