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公路耕地占用税问题的通知
(1988年9月27日)
开征耕地占用税以来,有的县政府和有关部门向省政府报告,要求免征“313国道”、“405省道”和其他公路建设占地的耕地占用税,这些报告省政府已批交我厅办理。现根据财政部(87)财农字第472号函的规定,经请示财政部并报经省政府领导批准,对公路耕地占用税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公路建设占地不属
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免税范围,应照章征税。考虑到公路建设资金比较紧张的实际困难,公路建设占地按低限税额每平方米一点六元,即每亩一千零六十六元的标准征收,由申请用地单位负责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