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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星火奖励暂行办法

湖南省星火奖励暂行办法
(湘政发[1988]17号 1988年12月22日)

  第一条 为了鼓励实施“星火计划”,促进中小企业、乡镇企业和农村的科学技术进步,振兴地方经济,根据《国家星火奖励办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奖励范围是,在实施“星火计划”中,开发、推广、应用适用的先进技术,培训专业技术人员,扶植贫困地区,提高中小企业、乡镇企业和农村的科学技术水平,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做出重要贡献的单位、集体和个人。未列入“星火计划”的项目,符合前款规定的,也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
  第三条 根据受奖项目的内容,省级星火奖分星火科技奖,星火人才培训奖、星火管理奖、星火示范企业奖和星火优秀青年奖。
  第四条 星火科技奖分三个等级。申请星火科技奖的单位、集体或者个人所完成的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星火科技一等奖:
  (一)采用的技术达到或接近国际水平;
  (二)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三)具有很大的示范性和引导性;
  星火科技二等奖:
  (一)采用的技术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二)取得较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三)具有大的示范性的引导性;
  星火科技三等奖:
  (一)采用的技术达到省内先进水平;
  (二)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三)具有较大的示范性和引导性。
  第五条 申报星火人才培训奖的单位、集体或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培训内容是适用的先进技术和现代管理知识;
  (二)培训形式和方法具有独特性和示范性;
  (三)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第六条 申报星火管理奖的单位、集体或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为全省或本地区“星火计划”的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做出贡献;
  (二)在组织、实施“星火计划”的管理工作中做出重要贡献或有大的创新;
  (三)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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