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关于兰州市城市建设房屋拆迁中
几个具体问题的解决意见》的通知
(兰政发[1989]127号 1988年12月22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市属各单位,中央省属在兰各单位,驻兰部队:
《兰州市城市建设房屋拆迁暂行办法》〔兰政发[1984]109号〕公布以来,使拆迁管理工作走上了法制化,保证了拆迁当事人双方的利益,同时,近年来拆迁工作中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市房产局制订了《关于兰州市城市建设房屋拆迁中几个具体问题的解决意见》。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关于兰州市城市建设房屋拆迁中几个具体问题的解决意见
一、关于拆迁房屋产权问题。
1.拆除国有直管公房安置后的房屋产权全部归还国家,由房管部门管理。住户申请买房的,按住房制度改革制定的价格出售给个人。
2.拆除私房,由建设单位根据市房管部门确认的产权、丈量的面积、评定的价格给产权人予以补偿,并进行安置。安置的房屋产权归国家。产权人要求房屋产权的,用产权调换形式偿还等面积的房屋,按重置折旧价结算结构差价。不足原面积部分,按重置折旧价补偿;超过原房面积部分,按申请买房的条件对待。
3.拆除单位的自管房屋,住户由产权单位安置的,建设单位应按照拆除房屋的重置折旧价给予产权单位补偿;住户由建设单位建房安置的,产权单位要求保留新建房屋产权的,应向建设单位付新建房屋投资减去被拆除房屋补偿费的建设投资差额。
二、过渡费、奖金、搬家费按下列办法处理:
1.拆迁户的过渡房,原则上自行解决,由建设单位按规定发给过渡费。
过渡费标准为:拆迁户自行过渡在一年半以内,按在册户口人数每人每月15元;超过一年半,每人每月25元;超过两年,每人每月40元。
2.个别拆迁户自行过渡确有困难的,由建设单位提供过渡房,不再发给过渡费,并由拆迁户按月交纳房租和水电费。
3.拆迁户过渡搬迁时,建设单位按每户发给往返搬家费100元。
4.拆迁户应当服从国家建设需要,凡按规定期限提前搬迁的,应给予奖励,奖励幅度为每户20-100元。
5.凡在规定期限内不能搬出的,每超期一天,罚款30元。罚款从过渡费和其他费用中扣除。